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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面部署、协调指导与督查考核全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作用,推进文明家庭、文明单位和文明校园建设,现对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其成员如下:

1.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校党委书记;

2.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分管精神文明建设的副职校领导;

3.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党群部门负责人(含宣传部副处级领导干部)、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

4.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秘书:精神文明办公室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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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