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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首页地址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供稿:  编辑:  审核:  发布:2017年09月26日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学校实现建设高水平特色大学和百年名校的目标,确保校园育人环境优化和治安秩序的良好,确保教学、科研、管理、学习、生活等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2016年学校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首页地址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本校师生员工及其家属和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首页地址成都、南充两校区校园。两校区保卫部(处)是承担校园秩序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在执行本规定时,对校内人员原则上实行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处理办法,如拒不服从管理和规劝,事态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根据情况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校外人员采取教育与提请公安机关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认定:

(一)凡校内人员违反本规定,除处理涉事当事人外,其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违规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凡校外人员违反规定,教育无效后,提请公安机关处理直接责任人,同时在校内通报责任单位;

(二)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定,合并处理;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积极主动承认、改正错误且态度较好的;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所造成后果的;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造成后果较严重或影响极其恶劣的

(二)集结、唆使他人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后未认识到自身错误,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不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或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辱骂、威胁或殴打工作人员的;

(六)酗酒肇事,造成严重后果或人员伤亡的;

(七)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策划者或挑起事端者;

(八)从事违法或犯罪活动的;

(九)有关部门认定的应从重处理的行为或情节。

第二章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行为

第八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在校门、集体宿舍、教室、礼堂、食堂、俱乐部、运动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遵守有关规定,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造成秩序混乱的;

(二)酗酒肇事,寻衅滋事,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作伪证的;

(三)侮辱女性或进行其它骚扰行为的;

(四)携带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的;

(五)贩卖、复制、传播非法报纸、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宣传品的;

(六)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七)吸食或贩卖毒品的;

(八)在工作、学习场所或他人住宅妨碍或影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不听劝阻的,继续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九)采取侮辱、谩骂或其它过激行为干扰、阻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尚未使用暴力手段的;

(十)携带宠物或其它禽畜在校园内禁放区溜放或影响教学、办公秩序及环境卫生、惊吓他人或儿童、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一)在公共场所散发非法文稿、张贴大小字报、展示侮辱性标语和条幅等物品的;

(十二)举办舞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体性活动不提前到相关部门报备的或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扰乱大型群体性活动秩序的;

(十三)随意散发,张贴商业信息广告、宣传品的;

(十四)在校园周边围墙打洞穿行或翻越围墙、校门、小区门禁的;

(十五)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或在校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等的;

(十六)举行大型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不按规定上报、不按法律程序获得批准的;

(十七)不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使用规定,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

(十八)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不按学校有关规定上报批准的;

(十九)捏造或歪曲事实诽谤他人、故意散布谣言或煽动扰乱校园秩序的;

(二十)谎报险情,恶意拨打报警电话制造混乱的;

(二十一)收购、窝藏、转移、销毁赃物的;

(二十二)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十三)在校园内等非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宣传宗教的;

(二十四)其他危害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损坏和随意移动、挪用、埋占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

(二)在学生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热器具、使用明火照明、乱丢火种及在楼内焚烧物品的;

(三)私自存放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五)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按有关规定存放、使用和搬运;

(六)蒸煮食物或取暖,室内离人不关气源、电源或水源造成后果的;

(七)违章搭建、乱堆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八)有火灾隐患,经学校安全管理部门通知不加以整改的;

(九)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拒不听从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十一)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交通秩序管理的行为:

(一)机动车进入校园,未按照学校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随意鸣笛,不听劝阻的;

(二)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堵塞干道、消防通道、占用上课教师专用停车位或有意阻挠通行的;

(三)在校内随意破路断行、占用路面、阻碍交通的;

(四)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辆,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造成事故后逃逸的;

(五)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主动报告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双手脱把、搭人或骑飞车的;

(七)其它违反校内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轻微,未达到刑事案件处理标准的或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行政、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诈骗、敲诈勒索他人少量财物情节轻微,未达到刑事案件处理标准的或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行政、治安案件处理的;

(三)冒名领取他人存款、汇款或包裹涉及金额不大,未达到刑事案件处理标准的或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行政、治安案件处理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涉及金额不大,未达到刑事案件处理标准的或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行政、治安案件处理的;

(五)损坏校园绿化、擅自砍伐树木或者偷挖、攀折花卉的;

(六)破坏、损坏校园公共设施损失较小的;

(七)其它侵犯校园公私财务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校园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未关锁门窗,造成财物被盗的;

(二)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未按规程切断电源、关好水源造成财物损失或造成事故的;

(三)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未开启报警设备,影响报警系统正常工作和酿成财物被盗的;

(四)对贵重仪器、设备(特别是可变为民用的电器设备)没有按照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而造成遗失、被盗或损坏的;

(五)对现金、重要票据、票证等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保管存放,造成丢失或被盗的;

(六)稀有、贵重金属或剧毒物品无专人专管,未存放在安全地点及有报警装置的保险柜内,无严格登记制度的;

(七)其它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校门门卫管理制度的行为:

(一)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拒不出示一卡通或有效身份证件刷卡进出且不听劝阻的;

(二)破坏校门设施(如:道闸、刷卡器等)或故意在校门门卫室寻衅滋事的;

(三)携公共财物出校门者,不出具单位证明的,私人物品不出示本人证件的(贵重物品需登记备案)或不配合接受工作人员检查的;

(四)违章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它违禁品进出校门强行闯关且不服从管理的;

(五)在工作人员正常履行门卫职责时,不配合工作,辱骂、殴打或扭曲事实阻挠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行人、车辆不按指示标示出入校门或不听劝阻造成事故、负面影响或伤亡的;

(七)其它违反校门门卫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摊点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和商业宣传的;

(二)不按制定地点经营,随意流动摆摊或阻塞交通道路,占压花坛、草坪,损坏树木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扩大、更改商铺经营范围,加大摊位占地造成摊区拥挤,不听劝阻的;

(四)销售变质、假冒伪劣及没有卫生许可证的物品,销售三无产品的;

(五)不服从临时停业管理的;

(六)获得摊点经营资格者擅自将摊位转给他人经营的;

(七)摊点经营中损害花木、草坪或影响地面卫生,经有关部门指出后仍不改善的;

(八)在店铺外私自占道堆放物品,影响校园整齐美观不听劝阻的;

(九)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私自在校内各地点推销、出售任何商品的;

(十)未与学校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十一)产生噪声过大,影响本校师生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的;

(十二)其它违反摊点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校园流动人口管理的行为:

(一)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二)招待所(宾馆)没有按规定登记而让其住宿的;

(三)未向学校有关部门登记,将校内私人住宅长期(一个月以上)租、借给学校以外人员居住的;

(四)使用临时工、保姆或容留其它暂(寄)住人员不按规定登记或办理居住证的;

(五)来校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负责人,未将施工现场住宿人员名单报送主管部门审验登记的;

(六)其它违反校园流动人口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其它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校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由保卫处调查、了解,依据事实出具调查材料,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送达组织部、人事处、学工部(研工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由组织部、人事处依据《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首页地址教职工奖惩实施条例(试行)》给予职工相应处理;由学工部(研工部)和各学院依据《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首页地址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违反本规定的在校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八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学校过去制定的有关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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