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首页地址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9日          作者:         编辑:         审核: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完善二级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有关学术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指导、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相关事项的决策、咨询机构。学院党政应当支持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应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服务于学校和学院的发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学校和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第二章 组成与聘任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道,治学严谨;

(三)在教学科研方面有突出业绩,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具有较强的治学能力,愿意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

(五)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的组成:

(一)教授委员会由学院所属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一般7—13人(单数),其中专任教师应占2/3以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 教授委员会委员通过学院提名推荐或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联名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学院全体教师差额选举产生。

(三)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委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或者学院助理兼任。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主任委员由学校聘任。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工作原因调离学校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再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因上述原因等出现的委员缺额,应及时增补,经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按本章程第四、五之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发展战略及规划;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科研和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学院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

(四)审议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方案;

(五)审定学院博士点、硕士点和本、专科专业申报等事项;

(六)审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项目的限额申报立项事项;

(七)审定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审定学院有关学风、教风及违反学术道德的事项;

(九)其它需要教授委员会审议、审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在教授委员会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四)就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积极参加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委员会工作;

(四)遵守保密制度,对委员会内部讨论的相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委员召集。

第十五条根据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内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需要由教授委员会做出决策的议题以及教授委员会3/5以上委员提出的有关议题,主任委员应及时召集会议进行讨论、审定。

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到会人数应当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含2/3),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实行投票表决制度。可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所表决的议题赞成票超过实到委员的1/2,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应当充分酝酿,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在对重要议题产生较大分歧时,除特殊情况须及时作出决定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的情况下,再行表决。

第十九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所讨论的议题若与本人相关、或者与本人的近亲属、其他重大利害关系人直接相关,该委员应当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条教授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教授委员会秘书应当及时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审定的事项由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经由学院党政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相应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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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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